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貽男、陳運賢、陳鑛俊及陳英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貽男、陳運賢、陳鑛俊及陳英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