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名高國強)、甲○○(原名李佳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5,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0,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