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98年重訴字第12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98年重訴字第12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