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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周祖民余明賢賴武志

  • 當事人
    香港商昶旭實業有限公司809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香港商昶旭實業有限公司 809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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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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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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