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重訴字第 23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