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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丁○○

      己○○

      丙○○

      甲○○

      戊○○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395,2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4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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