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丁○○
己○○
丙○○
甲○○
戊○○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395,2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4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