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