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