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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丁蓓蓓黃書苑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