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抗 告 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重訴字第494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本院駁回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