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不服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爰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