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原告
-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煜翔律師
- 被告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列附表,應更正如後附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