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7年3月18日 │304,500元 │0000000 │ │ │ │行 │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