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26號
- 聲請人
- 霖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2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吉普電機工業有│永豐商業銀行│98年4月30日 │129,413元 │A0000000││ │限公司 翁素敏│深坑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