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聲請人
林家如即鉅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95年9月30日 │79,058元 │QM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