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林家如即鉅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95年9月30日 │79,058元 │QM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