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 聲請人
- 林家如即鉅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08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95年9月30日 │79,058元 │QM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