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7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軒亮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97年8月31日 │132,090元 │AE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