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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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