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
- 抗告人
-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99年度事聲字第1005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