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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6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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