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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1年6 月27日9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2年4 月22日91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再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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