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二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考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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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七日內,依上所述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