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再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1年6 月27日9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2年4 月22日91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