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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郭美杏林惠霞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100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與再審相對人和解成立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伊於98年12月9日、98年12月10日提出再審,符合再審30日之不變期間。又伊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71號民事裁定,知悉再審理由係於100年6月3日,並於同年月7日提出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之30日之不變期間。另本件再審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聲請再審,並聲明請求廢棄本院100年5月31日100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云云。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經查,本院於100年5月31日所為原確定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已於100年5月31日公告,並於100年6月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確定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再審聲請人於100年6月10日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首揭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又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提出提出附件1(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16日函、91年度勞訴字第57號聲請繼續審判狀、91年度勞上字第42號聲請繼續審判狀、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於98年11月10所簽和解書、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於98年11月11日之和解筆錄、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8年11月17日人管字第09813500號函)、附件2(100年度台聲字第471號聲請再審狀)、附件3(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2年10月23日(九二)人二字第10639號函、92年11月28日(九二人一字第12075號函)、附件4(再審聲請人平考資料、考試院升等考試及格證書、退伍令)作為本件之再審理由及具體事證,然上揭附件無非說明得提起再審未逾30日不變期間、再審聲請人之基本資料及曾與再審相對人於98年11月11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再審聲請人空言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即非合法,則其本件之再審聲請,難謂有據。

四、另再審聲請人雖於再審聲請之聲明中併請求廢棄本院於100年2月22日、99年12月13日、99年9月27日分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裁定、於93年3月30日所為9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判決、93年12月8日所為93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云云。惟上揭99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裁定及93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業已分別於100年2月22日、99年12月13日、99年9月27日、93年12月8日確定,距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已逾30日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或再審之訴均不合法。又本院於93年3月30日所為9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判決既經再審聲請人提起上訴,且經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本案判決即93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之規定,亦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聲請人前開請求亦屬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