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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一號

確認預告函無效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沈方維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預告函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裁定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惟並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尚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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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一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預告函無效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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