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甲○○
被告
吳西源律師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被告
管理人
被告
江淑卿律師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被告
管理人
被告
陳淑貞律師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