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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魯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