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吳麗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
- 被告
- 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勵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國際紐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