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凱鈞因99年度勞訴字第 3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4萬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凱鈞因99年度勞訴字第 3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4萬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