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0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073號
- 聲請人
- 柯鈴秋
- 相對人
-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3073 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提示日) │ │ │├──┼─────┼─────┼──────┼──────┼─────┤│001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7月8日 │99年7月8日 │CH0000000 │├──┼─────┼─────┼──────┼──────┼─────┤│002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8月15日 │99年8月15日 │CH0000000 │├──┼─────┼─────┼──────┼──────┼─────┤│003 │99年7月5日│120,000元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CH0000000 │├──┼─────┼─────┼──────┼──────┼─────┤│004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9月1日 │99年9月1日 │CH0000000 │├──┼─────┼─────┼──────┼──────┼─────┤│005 │99年7月5日│120,000元 │99年9月20日 │99年9月20日 │CH0000000 │├──┼─────┼─────┼──────┼──────┼─────┤│006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10月1日 │99年10月1日 │CH0000000 │├──┼─────┼─────┼──────┼──────┼─────┤│007 │99年7月5日│120,000元 │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0日│CH0000000 │├──┼─────┼─────┼──────┼──────┼─────┤│008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日 │CH0000000 │├──┼─────┼─────┼──────┼──────┼─────┤│009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CH0000000 │├──┼─────┼─────┼──────┼──────┼─────┤│010 │99年7月5日│120,000元 │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20日│CH0000000 │├──┼─────┼─────┼──────┼──────┼─────┤│011 │99年7月5日│180,000元 │99年12月1日 │99年12月1日 │C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