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8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孫宜剛即弘宇機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6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2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