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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2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5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林學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原名李滿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一三五巷五號七樓之八)為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再者,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33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址設臺北市○○區○○街2段96巷6號之朋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朋昌公司)業經向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施吉成為清算人,惟朋昌公司尚滯欠聲請人稅捐共計新臺幣(下同)4,708,184元,嗣清算人施吉成已於民國92年12月27日死亡,且朋昌公司未重新選任清算人,朋昌公司其餘董事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36號判決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在案,致朋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徵收,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執行,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該公司之監察人甲○○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朋昌公司之債權人,朋昌公司於90年11月23日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同日並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施吉成為清算人,惟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且施吉成於92年12月27日死亡,朋昌公司未另行選任他清算人代之,而朋昌公司之其餘董事施金億(原名施吉裕)、施波、施玉珠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36號民事判決確認朋昌公司與董事施吉裕、施波、施玉珠間董事關係不存在,並確定在案,而朋昌公司章程亦無規定清算人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99年7月8日板執禮9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23015號函、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36號民事判決、施吉成與甲○○之戶籍謄本、經濟部99年7月16日及90年12月10日函、朋昌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朋昌公司之90年11月23日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及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簿、朋稱公司章程及解散登記申請書為證,並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單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36號民事卷查明無訛,堪認為真實。是為處理朋昌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朋昌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朋昌公司之董、監事原登記董事長施吉成、董事施金億、施波、施玉珠及監察人甲○○,而董事施金億、施波、施玉珠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36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渠等與朋昌公司間董事關係不存在,董事長施吉成於92年12月27日死亡,僅餘監察人甲○○,且甲○○是僅次施吉成而為朋昌公司之第二大股東,復為施吉成之配偶,此有朋昌公司之股東名簿與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故甲○○自較朋昌公司之其餘股東或第三人瞭解朋昌公司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因此,為便於處理朋昌公司之清算事務,茲選派甲○○擔任相對人朋昌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2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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