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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69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69號

原告
李莉玲
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
被告
傅先覺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參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自該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准許原告請求之各項金額加總後即明,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6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