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能忠、吳汶鈴、吳汶真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清寒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