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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3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能忠、吳汶鈴、吳汶真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清寒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