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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5號

原告
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維玉Su, W.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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