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虹羚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同區段0000-0000地號、同區段1215地號、同區段0000-0000地號等土地之地上01018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426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起訴之客觀利益為前開房屋之交易價額。爰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874,500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