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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30號

返還工程款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國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130號返還工程款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3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保留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