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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九五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叁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9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