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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2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叁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貳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2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