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6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8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409,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