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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5號

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5號

上訴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8,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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