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8,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