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橋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7,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