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克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派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智字第2號確認專利權授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派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智字第2號確認專利權授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