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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對本院就上開事件於10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0年5月1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依上開規定,不得再為抗告,故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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