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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上訴人
金和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成
上訴人
杜美秀
上訴人
杜瑜庭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萬9,11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26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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