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陳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沐芝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仟零肆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