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