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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辛○○、癸○○、己○○、乙○○、壬○○、庚○○、丙○○、丁○○、戊○○、劉秋絹、黃呈熹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200元,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 元,總計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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