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辛○○、癸○○、己○○、乙○○、壬○○、庚○○、丙○○、丁○○、戊○○、劉秋絹、黃呈熹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200元,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 元,總計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