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紹文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0,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