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希望之河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魏楚櫻因99年度訴字第2443號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魏楚櫻因99年度訴字第2443號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