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6號返還預付版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6號返還預付版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