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0號
- 上訴人
- 黃伯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錫瑩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60號確認處分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錫瑩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60號確認處分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