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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薛中興羅月君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02號

上訴人
陳俞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景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0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