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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0號

上訴人即原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訴人即原告
張孟茹律師即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原告
之破產管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358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